|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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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昊琰农机有限公司 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81民初926号 原告: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昊琰农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云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昊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玉琴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红鸿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