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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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583元; 二、驳回天津市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