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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凤阳县飞越礼品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1750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凤阳县飞越礼品工贸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179万元的相应发票,并移交其施工的档案资料;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凤阳县飞越礼品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730元,由本诉原告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59元,本诉被告安徽省凤阳县飞越礼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8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65元,由反诉原告安徽省凤阳县飞越礼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265元,反诉被告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