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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752.5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43.78元(不含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2.00元,由原告***负担39.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担203.00元,由被告***负担100.00元;鉴定费3,41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担2,500.00元,由原告***负担9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