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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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七台河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理赔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合计38,325.00,扣除已垫付的5,000.00元,尚应给付原告33,325.0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理赔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1,441.28元;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66元减半收取298.83元、鉴定费1,8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