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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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七台河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保险金额10,000.00元并退还2017年至现在原告***缴纳的保险费;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