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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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鼎胶带股份有限公司 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鼎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江苏金鼎胶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