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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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金亨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43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购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2000元;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反诉原告江苏金亨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2元,保全费3270元,反诉费4440元,合计16832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62元(账户名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