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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泰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福建建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融晟天合集团(永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永泰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永泰县东方幼稚园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人民币74667元; 二、驳回永泰县东方幼稚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7元,由永泰县东方幼稚园负担15805元,福建省永泰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担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