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60.34元,并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建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利息、违约金等,但最高不应超过年利率24%。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5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