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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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众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5312.69元(被告***垫付的10000元,在法院结算时,应当予以退还)。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934元,减半收取49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9934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