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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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6215.77元、残疾赔偿金17587.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410元、三轮电瓶车损失1000元,共计39212.9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8580.04元、伙食补助费2050元、复印费66元,共计20696.0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承担514.08元,由被告***承担55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