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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肇庆市贝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202民初5号

原告:***,女,1**83年12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肇庆市贝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齐某1。

原告***诉被告肇庆市贝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工程款18145.72元(详见未施工项目金额计算表);3.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500元(从合同约定交付期限2020年9月2日起,计至新的装修方接手装修之日即2020年10月16日);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2月24日签订装修合同,由被告为原告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的装修进行设计与施工。被告根据预算表的价格,确定合同预算价格为126437元,折后优惠价格为115800元,该预算表中声明“贝尔装饰再次承诺预算等于结算”;双方约定被告应在90个工作日内竣工,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进场施工,按照约定竣工日期应为2020年9月1日;合同还约定“如乙方失误超过工作日2天,甲方有权追讨补偿,乙方需按100元1天补偿给甲方。”另外约定“乙方交款对接人——总经理王定坤,他人视为无效,特殊情况转账方式,账号只限定贝尔公司制定账号。”

在签订该合同后,原告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同年4月22日、5月25日、6月12日支付装修款项10000元、20000元、30000元、32640元,合计支付被告工程款92640元。根据被告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被告本应按计划按时完成,经原告多次催工,被告均口头答应加快施工,但每次承诺均无兑现。直至合同约定竣工时间2020年9月1日,被告仍未完成相应的装修项目。因被告未能依约按时竣工,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装修工程未施工明细》确认被告至今仍未施工的项目,但被告根据该《装修工程未施工明细》确认未施工项目计算应退款金额为4772元有误。其计算的退款项目中的部分项目计算没有依据,原告按照被告签订装修合同时出具的预算表中约定的各个项目收费明细来计算,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装修款18145.72元。另外被告未能在2020年9月1日按照合同交付,根据合同约定其已严重拖延工期,早超过合同约定的2个工作日,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每天100元的违约金共4500元,直至原告找到新的装修接手方装修之日即2020年10月16日(共45天)。

综上所述,被告严重拖延工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无正当理由没有派员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包括附件《预算表》),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顺宝天誉三期二栋604房,工程合同价为115800元,乙方交款对接人——总经理王定坤。王定坤在合同“乙方法定代表人”一栏签名。其中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本工程开工时间待定,工期为工作日90日(节假日、周六日不纳入工程天数),如乙方失误超过工作日2天,甲方有权追讨补偿,乙方需按100元/天补偿甲方。合同第十五条“备注”中约定,本项目优惠折扣9.2折,预算价为126437元,折后优惠价为115800元,设计费5折,本项目在甲方不增加项目的前提下乙方不增加费用。合同附件《预算表》载明,案涉工程总价为126437.7元,其中包括清洁及清场费3356.754元、运费及搬运费4D75.672元、管理费6g13.509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进场进行装修。原告亦先后共计向被告支付装修款92640元,其中:1.2021年2月24日,原告通过刷卡支付装修定金1万元,被告出具NO8029324收据一张;2.2021年4月2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至*实来账户20000元,被告出具NO3013252收据一张(该收据仅有王定坤的签名);3.2021年5月2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至*实来账户30000元,被告出具NO8029230收据一张;4.2021年6月12日,原告通过刷卡分两次支付装修工程款20000元和12640元,被告出具NO8386713收据一张。

此后,由于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装修完毕,原告经催促无果后,双方就案涉装修工程未施工项目部分进行核算,王定坤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了一份打印的《以下装修工程未施工明细》,并在该表下方手写添加了“应退款92640-84472-3390=4772元,9月24日前退还给甲方”。据《以下装修工程未施工明细》所载,合同总价折后价为115800元,累计支付92640元,未施工装修工程项目明细及未施工金额为31328元,包括:1.“客厅、餐厅、入户”项目中贴地脚线(暗藏)2482元;2.“小孩房”项目中退多收铺木纹砖(实际是找平)人工价402元,贴地脚线(暗藏)949元;3.“长辈房”项目中退多收铺木纹砖(实际是找平)人工价329元,贴地脚线(暗藏)824.9元;4.“公卫”项目中地面铺滑砖362.7元、淋浴大理石950元;5.“主卫”项目中地面铺滑砖406.41元、淋浴大理石950元;6.“阳台”项目中防水处理(三遍)1425元(有做一次)、地面铺滑砖2852元、拦河大理石2854元;7.“安装类”项目中灯具开关安装850元,墙、顶煽灰(已减掉一层钱)4340元,墙顶刷环保墙面乳胶漆6200元,全屋排气扇/银镜等安装840元,大理石飘窗2625元,阴、阳角处理1440元。以上合计31019元,合约9.2折28537元,清洁及清场费折前3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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