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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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克山县置泰美莱湾小区四期11号楼3单元501室,房产证号:黑(2018)克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51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担保、变卖、产权过户手续,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克山支行账户62×××64内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克山支行账户62×××65内工资至140,000.00元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克山支行账户62×××02内工资至140,000.00元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克山支行账户62×××06内存款至80,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六、查封刘欢名下位于克山县盛禾世纪27号楼3单元4层030402号,合同备案号:YS2018121800058KSX,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担保、变卖、产权过户手续,风险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七、高海燕名下位于克山县盛禾世纪26号楼1单元4层010402号,合同备案号:YS2019112600054KSX,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担保、变卖、产权过户手续,风险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