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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6,000元、施救费人民币1,260元、车辆营运损失费人民币1,217元。 三、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4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