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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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322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 负责人杨文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新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陈秋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陈益东(系刘新宁担保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新宁、陈秋峰、陈益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613号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09元,立案执行费771.44元,均已交接清楚,申请执行人康纪爱申请结案。 故此,该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