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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伯伦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版(上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返还32.2万元; 二、被告上海伯伦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版(上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上海伯伦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元[原告恒版(上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伯伦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