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罗定市恒晖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罗定市恒晖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39869.607元;2020年12月31日起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546159元的0.1‰的标准计至被告罗定市恒晖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恒晖翰林苑一期商住小区D幢1702房交付给原告***、***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定市恒晖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