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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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欧瑞特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9,388元; 二、被告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欧瑞特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7,877.6元; 三、被告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欧瑞特塑胶有限公司支付以未支付的货款1,639,388元作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欧瑞特塑胶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2,132元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2,100元; 五、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新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攀枝花德龙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向被告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追偿。 六、驳回原告成都欧瑞特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08元,减半收取13,254元,由原告成都欧瑞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2,485元,由被告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新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攀枝花德龙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