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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给付车辆维修费的违约金(以维修费6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从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维修费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5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84.22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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