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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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1360元,由原告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负担8560元,被告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