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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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湘化机幼儿园 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攸县湘化机幼儿园房屋装修损失及增加建设投入损失、预期可得利润损失合计496044元; 二、由被告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攸县湘化机幼儿园租赁押金8600元; 三、驳回原告攸县湘化机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3元,由被告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8873元,由原告攸县湘化机幼儿园承担9090元;评估费54000元,由被告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8731元,由原告攸县湘化机幼儿园承担35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