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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

诉原告)房屋租金20833元。

原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

诉原告)损失费735650.67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

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负担160.41元、原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5.59元。

反诉费17578元,由原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56.51元,被告***负担642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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