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 诉原告)房屋租金20833元。 原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 诉原告)损失费735650.67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 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负担160.41元、原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5.59元。 反诉费17578元,由原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56.51元,被告***负担642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