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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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潢川县支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潢川县支行借款本金59,984,898.95元及利息(2021年6月1日之前的利息及罚息为3,146,511.11元,此后利息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本息止); 二、如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潢川县支行以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潢川县春申路春申工业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潢国用[2006]第05213号)、厂房(潢城房自第093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限额6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潢川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28.52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户:46×××70)。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