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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4民初179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98年10月7日,农民,初中文化,住***。身份证号***。

被告:***,男,回族,生于1986年5月20日,工人,高中文化,住***。身份证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住***。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2900MA74BULH88。

负责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刚,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承担原告的住院检查费14746.67元、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3960元、伤残赔偿金59914元、出院后90日的误工费13050元、二次手术费11000元;各种费用共计102670.67元,被告一次性付清;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5日10时30分,被告***驾驶甘ZD6Z62号小型客车,沿十排公路行驶至广河县城关镇牟家窑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后经广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广公交认字【2019】第201900017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甘ZD6Z62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此次事故发生后,原告***和被告***在交警队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却以无钱为理由拒绝赔偿,遂酿成纠纷。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各项赔偿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于2020年3月27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72000元。

以上款项履行方式,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广河县支行直接汇入广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27345101040038127上,款付本院后再转交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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