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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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鹏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广西德保百矿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桩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桩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无效; 二、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55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955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云南鹏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在其尚欠被告云南鹏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负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105元,由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鹏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9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