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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建业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金丹阿娇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金丹阿娇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台江大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金丹阿娇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台江大酒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兴建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5973元。 二、被告贵州金丹阿娇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台江大酒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兴建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1597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付)。 三、被告贵州金丹阿娇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贵州金丹阿娇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台江大酒店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兴建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贵州金丹阿娇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台江大酒店、贵州金丹阿娇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