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众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众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大亚湾福贵建材经销部货款237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货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5月6日计算至2021年1月6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1.9元,减半收取即250.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7-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