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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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蕉岭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蕉岭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7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蕉岭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6366.13元。 三、驳回上诉人蕉岭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31.83元,保全费3751.83元,以上合计8883.66元(已由上诉人蕉岭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由一审法院退回给上诉人蕉岭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8883.66元,由上诉人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883.6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3.66元(已由上诉人蕉岭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10263.66元),由上诉人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63.6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蕉岭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10263.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