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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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6800元及利息(以128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以128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88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以1488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2元(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2726元),由被告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