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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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复思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久安富赢新能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复思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回购深圳复思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2.06%,如与实际不一致,以实际为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复思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12.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复思尔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