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嘉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嘉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共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