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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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铁盛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铁盛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46655元; 二、被告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铁盛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466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从2018年1月12日起计至运费付清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683元,由被告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