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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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河南晋开集团武陟绿宇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晋开集团武陟绿宇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价款7132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528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9日起算,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止;以4132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算,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4日起算,计算至2019年6月16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算,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736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元,由被告河南晋开集团武陟绿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943元,由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