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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宜胜投资有限公司
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169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借款本金1000元产生的利息(以1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69元,由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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