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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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凯利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日支付原告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3008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哈密市凯利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保全申请费2024元,由被告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凯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