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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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开发区长启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宏晨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宏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晋中开发区长启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1222973.8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222973.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1222973.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晋中开发区长启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17元,减半收取21908.5元,由原告晋中开发区长启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2668.5元,被告山西宏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