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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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鲲鹏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鲲鹏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5562585元及利息(以55625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鲲鹏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9元,北京鲲鹏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