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双鸭山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00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3366元;

四、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