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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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黑0421执359号 武玉柱: 你/你单位与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0421民初112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执行款232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萝北县支行 账户名称:萝北县人民法院(涉案款) 账号:6228402226214930568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院印)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