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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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者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政编码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