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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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河源市鸿志中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借款本金759749.99元及利息,利息:至2019年1月28日止欠利息、罚息、复利15740.7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的律师费43808.53元。 三、被告河源市鸿志中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证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95元,由被告***、河源市鸿志中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