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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本金15000元及利息2016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法,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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