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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挖掘机台班费52,75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3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