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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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轮机厂有限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汽轮机厂有限公司返还与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即6900元,由被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