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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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 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支付门窗工程款652,720元; 二、被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6,324.04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向原告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6元,由阿克苏市恒丰金属结构件厂负担980元,由被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