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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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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2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应为1198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97元,减半收取9248.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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