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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房地产集团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皇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青海皇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1212元,支付至2020年2月17日逾期利息16682.98元元。以上共计697894.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诉讼费5999元,由原告青海皇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99元及保全费4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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