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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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互助华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利宸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7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23日至付清之日按2018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0元,由互助华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公告费1400元,由原告青海利宸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00元,被告互助华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