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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1607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60921.78元;被告虎林市七虎林林场赔偿原告***27405.78元(26109.33元+1296.45元);被告***赔偿原告***3025.05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522元,被告***负担1544元,被告虎林市七虎林林场负担662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虎林市七虎林林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